中共福清市委 福清市人民政府
印发《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三大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清市委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福清创新创业,促进福清科学发展、提升跨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在我市正式注册登记、纳税登记且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福清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指的是掌握着具有比较明显的学术学科优势、处于行业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专业技术能力或成果,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自主培养,或从我市以外的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新引进(新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须经过组织人事程序),或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新创办企业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电子、塑胶、食品、玻璃、医药等我市现有支柱产业。
(二)化工新材料、机电、纺织、新能源、海洋经济等新兴产业。
(三)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四)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旅游业、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五)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重点领域。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要求、程序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文件为准。认定标准按照《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试行)》(详见附件)执行,按五个类别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待遇。同时符合多个类别认定标准的,政策待遇就高执行。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奖励政策享受范围
福清市高层次人才根据其来源渠道的不同,可分别享受市政府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住房保障、生活待遇等多项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一)由我市用人单位自主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根据条件享受本办法第七、八、十、十一、十五条奖励政策;
(二)从我市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或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新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根据条件享受本办法第七至十二、十五条奖励政策;
(三)第十三、十四条为专项奖励政策,实行单独申报、单独认定、单独奖励;
(四)各项奖励政策自认定之日起,享受期限均为3年。其中人才特殊津贴、住房保障等个人奖励部分视同于政府奖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其奖励政策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可以适当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提供最高额500万元的综合奖励政策。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政策
(一)第二至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相应特殊津贴。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开始计算特殊津贴,每年度的特殊津贴于下一年度一次性发放。
(二)发放标准为:
1.第二类人才8000元/月•人;
2.第三类人才4000元/月•人;
3.第四类人才1500元/月•人;
4.第五类人才500元/月•人。
(三)每次申报的指标分配上限:
1.企业单位按照年纳税额分配上述第二至五类人才特殊津贴的总申报指标(本办法所指的纳税额均为国税、地税净入库合并计算):
(1)年纳税额不低于5亿元(含)的,每家企业10个指标;
(2)年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含)的,每家企业5个指标;
(3)年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的,每家企业3个指标;
(4)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的,每家企业2个指标;
(5)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每家企业1个指标。
2.年纳税额低于500万元(不含)的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无特定申报指标,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综合审定。
第九条 住房保障政策
(一)新引进(新录用)的第二至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商品住房且未曾享受过我市有关住房奖励、优惠政策,同时其所在用人单位在我市未获批建设员工公寓的,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住房保障政策。
(二)住房保障政策分为两种:
1.可享受购置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在我市新购置普通商品住房的(产权必须是个人完全所有或夫妻双方各占一半),购房补贴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每年三分之一的比例,分别于第2、3、4年发放;
2.可获得房租补贴。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开始按相应标准计算房租补贴,每年度的房租补贴于下一年度一次性发放;
3.上述两种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其中:在享受购房补贴后不能变更为房租补贴;在享受房租补贴后可申请变更为购房补贴,但已享受的房租补贴将予以扣除;
4.高层次人才在享受上述两种政策之一后,如用人单位在我市获批建设员工公寓的,自市政府研究决定划拨土地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三)住房保障标准为:
1.第二类人才可享受6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每年10万元的房租补贴;
2.第三类人才可享受3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每年8万元的房租补贴;
3.第四类人才可享受15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每年4万元的房租补贴;
4.第五类人才可享受1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每年2万元的房租补贴。
(四)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购置的普通商品住房,在住房交付使用(以房产证为准)满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五)每次申报的指标分配上限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十条 科研经费资助政策
第二至五类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到我市转化落户的,优先安排本级科技立项,优先推荐上级科技立项,并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科研经费资助。
(一)对纳入本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给予2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二)对纳入福州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配套。
(三)对特别重大的研发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十一条 个税返还奖励政策
用人单位为第二至五类人才提供年薪不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由市财政每年将其当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按100%)作为奖励金,连续3年奖励给个人,每年度的奖励金于下一年度一次性发放。该政策如与现有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重复的,按高限一方执行。
第十二条 生活待遇政策
新引进(新录用)的第二至五类人才在户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享受相关生活待遇政策:
(一)可在我市落户,直系家属户口可随迁;
(二)配偶需要在我市安排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推荐就业,并由用人单位协助解决;
(三)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就学申请,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我市市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入学或根据个人意愿安排就近入学;
(四)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同时可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五)用人单位在职务岗位、职称评聘或人员编制已满的情况下,可以先引进、再逐步调整消化,也可以特设岗位。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才支撑政策
(一)鼓励我市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市公务员局对企业申报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二)鼓励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在站博士后(如出站后留融工作则根据条件套用其他奖励政策)可享受我市提供的相应津贴和补贴:
(1)每位在站博士后每年可享受2万元的生活津贴;
(2)每位在站博士后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商品住房且未曾享受过我市有关住房奖励、优惠政策,同时其所在用人单位在我市未获批建设员工公寓的,每年可享受2万元的房租补贴;
(3)每年度的生活津贴、房租补贴于下一年度一次性发放,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折算发放。
(三)支持台湾地区博士到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进站后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可另外申请访问研究和工作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人才培训资助政策
(一)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训平台。根据我市企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创新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训机制,择优选派企业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或大型企业培训,并在培训经费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其中,企业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按资助金额1:1进行经费匹配。
(二)建立校地合作人才培训平台。在我市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内容,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优势教育资源,积极合作举办或委托举办各类机关和企事业人才培训班、进修班或研究生课程班,在办学配套条件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并在培训经费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第十五条 台湾人才鼓励政策
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主持开展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获得省财政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经费匹配。
(二)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在境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与境内的一并提交。
(三)用人单位发给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的职务(岗位)津贴支出作为工资薪金项目、生活津贴列入职工福利费,分别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高层次人才奖励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建立相应的跟踪考核评估机制;
(二)市公务员局负责具体开展高层次人才的申报、认定、管理与服务工作,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负责做好上述第二章除第十条以外的各项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并对涉及的资金进行管理和发放;
(三)市科技局负责做好上述第二章第十条的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并对涉及的资金进行管理和发放;
(四)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实施涉及的有关资金保障工作,并将相应资金及时拨转有关职能部门发给企业或个人;
(五)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及工业区协调配合开展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逐年加大全市宏观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安排专项资金投入,为开展高层次人才奖励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和用人单位在申报享受有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奖励政策的运用、执行情况负责:
(一)个人或用人单位在合同期(5年)内因客观和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
(二)个人或用人单位在合同期(5年)内违约、中止合同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并由违约方退回已发放的资金;
(三)个人或用人单位在申报和奖励政策运用、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当即停止其所享受的奖励政策,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给予通报曝光,不得再次申请我市有关人才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个人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试行)
附件
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试行)
第一类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人才
(一)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即“千人计划”)入选者;
4.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万人计划”)入选者;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6.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7.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8.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9.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10.全国文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1.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三甲医院主任医师、教授,且为省级学术学科带头人。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
1.长江学者;
2.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4.中国专利金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
5.基础教育领域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育教学工作者;
6.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7.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第三类人才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省部级优秀专家;
4.闽江学者;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6.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
7.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
(二)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
6.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7.全国文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8.“文化部创新奖”获奖项目、“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或“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9.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副教授,且为省级学术学科带头人。
(三)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
1.中国专利优秀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
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文华单项奖)、“群星奖”(作品类)前二位主创人员;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4.省级专利金奖或特等奖、一等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
5.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第一创作人;
6.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7.福建省首席高级技师。
第四类人才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
1.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
2.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企业人员;
3.取得体育、艺术、群文、图书和文物博物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文化体育工作者;
4.取得国内外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企业人员(在国外、境外获得的学位必须经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5.由省委组织部选调来我市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选调生。
(二)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担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2.基础教育领域获得省级“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且担任省级学术学科带头人的在职教育教学工作者;
3.具有医学博士或硕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三甲医院科室负责人。
(三)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2.省级专利优秀奖或二等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
3.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
4.地市级专利金奖或一等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
6.基础教育领域获得省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育教学工作者;
7.福建省技术能手、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五类人才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
1.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企业人员;
2.取得体育、艺术、群文、图书和文物博物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文化体育工作者。
(二)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基础教育领域获得省级“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育教学工作者。
2.具有医学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三甲医院医师;
3.地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学术学科带头人。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
1.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
2.基础教育领域获得福州市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育教学工作者;
3.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二等奖前二位创作人;
4.福州市“茉莉花文艺奖”一等奖第一创作人;
5.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

在海内外取得与上述五类人才相近或相似资格条件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划入相近的人才类别,并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中共福清市委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