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劳动保险条例废止!事关工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等13部行政法规,并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01
病假工资标准有了统一规定
病假工资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缺勤的期间可以获得的劳动报酬。
关于病假工资标准,国家层面原有两种法律依据:
1
一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规定。
2
二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
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者所休病假的连续时长
以及本企业工龄来决定
如果劳动者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内
且劳动者的本企业工龄满8年的
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述规定
病假工资可以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劳部发〔1995〕309号属于部门规章。因此,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劳动保险条例的效力应当高于劳部发〔1995〕309号。但是,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于上世纪50年代,劳部发〔1995〕309号在上世纪90年代下发,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来看,劳部发〔1995〕309号确定的病假工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但是,因为存在上述法律依据的不一致,实践中,不同地区立法规定病假工资标准时,选择或参照了不同的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废止后,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病假工资标准的规定就成为国家层面唯一法律依据。除非地方另有规定,否则病假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02
“丧葬补助金”彻底取代“丧葬补助费”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七条关于“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的规定,劳动保险基金项下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2个月的本人工资
作为丧葬补助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丧葬补助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据此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
向其遗属支付
丧葬补助金
03
“双重享受论”失去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
由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劳动保险基金项下的费用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
向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支付救济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则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抚恤金。
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其实,“职工养老保险抚恤金取代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观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施行时就已出现。
但是,从侧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考虑,仍有观点坚持“双重享受论”,即职工养老保险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可同时享受。
劳动保险条例的废止从法律根源上消除了这一争论,免除了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义务。
关于工资发放,以下几种操作方式违法!
2.通过个人账户发工资,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以这种方式来规避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逃避责任。
也有些企业为了偷逃个人所得税,长期用现金的方式给员工发放薪资,不用企业的对公账户来给员工发放薪资。这样操作涉税风险极大,被查到后会被重罚。
3.多发工资不交社保,违法!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4.用人单位任性扣工资,违法!
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会扣下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留到年底再发。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全部工资。
5.大量员工个税零申报,违法!
有的企业为了避税,个税长期零申报。长期零申报个税且与财务报表数据和社保申报数据不一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纳税行为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成为评估核查对象。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到,就是一种逃税行为。
哪些情形属于克扣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不想违法违规,企业先行自查!
1.检查工资支出的相关凭证。
税务机关发觉企业可能存在薪金涉税问题时,会通过检查企业的工资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计算表、工资明细账、工资发放凭证与员工工资卡等数据是否对应,确定企业工资发放数据。
2.核查员工人数、薪酬标准。
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了解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查看记载薪资数据的资料,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进行对比分析,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同时,会重点核实月工资额长期低于5000元的职工人数及占比情况。
3.各项补贴、奖金、福利的计税情况。
目前,税务机关审查分析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和实际支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特别是针对各项补贴、奖金、福利,同时会重点查验现金支付、实物支付的情况,来确保是否代扣代缴了个税;通过检查账务和实际工资发放情况,确定是否存在漏税问题。
4.多系统联合数据分析。
目前,税务数据已实现和银行、社保局信息关联互通。税务稽查会直接核对企业工资表人员与社保申报人员数量、申报金额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会针对企业申报个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进行追查,了解企业实际薪酬发放数据。
来源:综合成都人社局、央视新闻、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