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目前仍有一些经我厅审批的具有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民办技工学校等有效期期满后未及时申报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审批。为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保证各培训、鉴定机构依法有序开展工作,请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条件,到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报办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手续,逾期未来申报办理的,我厅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对该行政许可予以注销。
今后凡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未按时申报办理延续的,我厅将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陈亮
电 话:0591-87537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