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导报记者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高温津贴标准。
企业在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5-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10元。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